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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家政公司及保姆的法律关系_家庭雇佣保姆适用劳动法

2024-03-12 41 0条评论

近期发现大家比较关心关于雇主和家政公司及保姆的法律关系、家庭雇佣保姆适用劳动法的问题,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的关系
2.家庭雇佣保姆适用劳动法
3.家政服务相关法规
4.劳务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不适用劳动法,那为什么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进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法?

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的关系

目前国内保姆中介有两种形式,一种属于纯粹的中介,顾名思义,就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牵线搭桥;后一种情况属于家政公司把它的保姆派到对应的要求服务的家庭中去,约定在一个时间段内提供服务,雇主要交给家政公司一部分钱,保姆的开支由家政公司支付。

我认为,如果是私自或通过中介公司聘请保姆,雇主与保姆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小刘是由于个人原因而受伤,钱女士不存在存在过失,故对小刘烫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是从家政公司聘请保姆,在这种情况下,保姆跟家政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家政公司要给保姆买各种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等,如果出现工伤事故,雇主无需承担责任,但这要根据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关系,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才能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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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雇佣保姆适用劳动法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家政服务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本身的特殊性,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务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不适用劳动法,那为什么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进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法?

__从事家政服务应当了解的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雇佣型家政服务相关法律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雇主和家政人员直接联系或通过亲友、他人、网站介绍等方式取得联系并建立的雇佣关系,双方一般很少签订合同。在这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一般只涉及雇主和从业人员两者。此运行模式下,如果家政服务者受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主体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形:(1)雇员在服务过程中,因雇主过错对其造成人身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此种侵权责任,雇主不能以雇佣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2)雇员在服务过程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主或第三人为责任主体。

相关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部分,事后可向雇员追偿。相关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部分,可以向雇员追偿。建议:家政服务人员上户时,最好与雇主订立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既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居家型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居家型家政服务主要涉及服务人员、家政公司、雇主三方。其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识别判断。家政公司是中间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公司与服务人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相关法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作为居间人的家政公司要如实告知服务人员及雇主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促进雇佣关系的建立。

家庭服务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作为家政人必须时刻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从而指导企业更好地发展。

(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家庭服务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二)2011年12月,《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力争在中心城市各建一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加大力度培育家庭服务企业,力争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各培育2-3家带动性强、示范作用好的家庭服务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三)201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价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四)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十项重点任务:完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经营行为规范,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家庭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强化家庭服务业专门人才培养;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家庭服务员输入基地;努力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五)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标准》对不同级别护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护理技能及服务人员要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共六级,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六)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生活性服务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领域的职业化发展规划。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增设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和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以员工制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管理。(七)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将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作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春潮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的家政服务培训协作机制,力争到2020年使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女性劳动者都能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家政服务企业在岗的女性家政服务员都能接受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有意愿或已经在家政服务行业创业的女性劳动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八)2017年6月,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的通知 《大纲》涉及家政服务方面的内容包括,加快建立供给充分、服务便捷、管理规范、惠及城乡的家政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家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中小家政服务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加强服务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加大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的支持力度,制定推广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促进权益保护机制创新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九)2017年7月,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 《方案》提出多项重点任务,包括制定“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情况的调查和展示方案,推广运作规范、特色发展的知名企业品牌经营模式,支持家政服务知名品牌建设。积极推进O2O(线上线下结合)等家政服务新业态,加快信息流通,提升行业效率。

是否适用劳动法,不是看签订的什么合同(挂羊头卖狗肉的合同很多),要看问题的实质。即看是否是劳动关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构成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劳动者年满16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谓用工主体资格,是指用工单位必须或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劳动者年满16岁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然人雇佣保姆,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与保姆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家政公司派遣的保姆,家政公司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保姆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规。但家政公司与使用保姆的自然人依然是经济合同关系,保姆与雇主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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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小暖树 网址:https://www.jiazhengfuwu.com/03_7931.html 发布于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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