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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保姆工作中受伤谁承担_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应向谁索赔

2024-08-04 22 263条评论

近期发现大家比较关心关于家政保姆工作中受伤谁承担、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应向谁索赔的问题,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家政保姆在雇主家受伤由谁担任责任
2.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应向谁索赔

家政保姆在雇主家受伤由谁担任责任

法律主观:

保姆在雇主家摔倒受伤,雇主怎么赔 如果雇主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 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 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应向谁索赔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业在各地兴起,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不少纠纷,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 例

赵某是一个即将待产的产妇,由于自身不便,她通过家政公司找了家政服务人员孙某上门,包括烧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家务。三方也签订了一份《家政用工协议书》。

结果在工作的第三天,孙某在拖地时摔倒。经过医院诊断,孙某为左髌骨下极骨折。期间,孙某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作为雇主的赵某也垫付了8000元。

事后,孙某认为她摔倒是因雇主家中的地板太滑导致,所以雇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家政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并为其购买保险,也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于是,将雇主和家政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发生这种事故,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法院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家政服务员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裁判的主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发生这种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责任是要具体分析的。法院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雇主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在该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过错便无需承担责任。

家政服务员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裁判的重要因素,因为确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家政阿姨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通常情况下我们生活中所请的家政阿姨与我们之间所形成的的关系都是劳务关系,如果家政阿姨受到损害,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而如果我们将家政服务员和业主之间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续)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只是中介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保险的购买,合同里是约定家政公司可以配合雇主和家政人员去购买保险,但并不是购买保险的义务人, 据此认定家政公司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为劳务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家政人员,在从事拖地此类打扫卫生的一般家务时,理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赵某作为雇主,并未让孙某从事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事项,且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发时,家政阿姨在拖地时没有穿鞋,法院审理,作为家政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受伤,雇主在这中间没有责任 。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适用过错原则做出了裁判,认为雇主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我们怎样理解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在认定家政阿姨与雇主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之后,适用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所做出的判决。家政阿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雇主在这件事情中没有任何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家政人员在为雇主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观察工作环境、使用安全合规的服务工具,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意外保险,用以降低风险。作为雇主,首先应做到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其次不应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家政人员提供劳务,同时应当善意提醒劳务者注意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法律分析:如果该保姆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该保姆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刘**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即保姆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她有权要求雇主给予赔偿,也就是说作为雇主的刘**应对保姆的人身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负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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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小暖树 网址:https://www.jiazhengfuwu.com/08_10739.html 发布于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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