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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保姆合同协议书_家政公司违反合同如何处置

2023-12-10 40 0条评论

近期发现大家比较关心关于钟点工保姆合同协议书、家政公司违反合同如何处置的问题,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ķ??
2.家政公司违反合同如何处置
3.谁知道怎么做家政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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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家政公司与钟点工到底是什么关系,一时间还无法厘清,社会社保险法没有将保姆及保钟点工纳入工伤部保险范围。

2.家政公司如果只提供中介服务,将保姆或钟点工一次性介绍给雇主,仅收取一次性的中介服务费的,与保姆与钟点工之间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则应认为该保姆或钟点工与该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如果家政服务人员能提供其是经过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关且有证据证实家政公司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可以认定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4.鉴于家政公司向钟点工收取的费用有限,无力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五种社会保险,那么可以由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出面,与社保部门协商,先单项购买如“工伤险”等与家政服务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最为紧密的险种。据了解,服务行业的工伤险,只占员工工资的0.5%。也就是说,一个工资500元的保姆,每个月工伤保险费只需2.5元。

家政公司违反合同如何处置

合同的内容性质不一样。

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家电清洗、家庭空气治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母婴护理是一种新兴的家政服务行业,指对孕妇分娩后的心理、健康、饮食、体形及婴儿成长发育、健康成长等的一种服务,等同月嫂服务。

谁知道怎么做家政服务吗?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1 协商。2、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二胎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如保姆、钟点工在一些大城市的薪水已经处于较高水平。但由于家政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在实践中会发生较多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那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 、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避免家政服务纠纷?

1、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有从业资质,不要选择在小区贴条或游动的个人服务的“野家政”;

2、认真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书面形式进行预订,明确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价格、项目、标准;

3、家政五福有时候是高空作业,缺少相应的防护措施,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还要问清家政服务公司是否为其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以免出现意外事故后不好解决;

4、不要不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就预交定金、押金,不要选择预支服务项目;否则一旦家政公司倒闭或改头换面,消费者就难以维权;

5、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与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消协投诉或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家政服务人员的缺口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的是家政服务人员服务水平的参差不齐,因此,雇主在选择家政机构时应选择正规的机构,并与家政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家政服务(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五、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六、仪态仪表 (一)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二)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三)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 (四)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 (五)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编辑本段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以满足城市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中国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的职责。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可以参加全国及地方性行业协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章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服务的内容或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四章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十六条消费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放后,应在有关各方合作下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经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二届四次大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由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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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小暖树 网址:https://www.jiazhengfuwu.com/12_935.html 发布于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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